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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搞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
【文/住展雜誌】從磁磚掉落砸傷、砸死人,到未裝設防摔設施導致兒童意外墜樓;這些不斷發生的公安事件,不僅突顯公共安全問題,也讓大家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又產生疑問:這些事件責任究竟誰屬?社區管委會權限有多大?看過本篇專題,您的疑慮應能得到釐清…

 

去年北市曾發生某住商大廈磁磚掉落,結果砸傷人的事件,稍早基隆某商業大樓同樣發生類似事故,甚至造成路人致死的更嚴重意外。

 

這類事件,一般是和建物公共安全直接相關,不過相關單位根據建管法令開罰並限期改善之外,還是有其他問題待解;如賠償及修繕責任誰屬?似乎仍不易釐清。而按照現行規範,這部份爭議是和所謂的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產生關聯。

 

一次搞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
公安事件 條例疑義再起

 

 

另一類也屢屢發生的公安事件,更和此條例息息相關,那就是幼童攀爬窗戶,卻因為不能裝設防摔設施或俗稱的鐵窗,而造成死傷的意外。這時,社區管委會就會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指出,他們是據此訂出不准裝設相關裝置的規約;如此情況,就演變成建物外觀維護與幼童安全之間,孰輕孰重的拔河,這當然毫無交集可言;然而問題並未解決,悲劇仍一再重演。

 

現代人多居住在集合住宅內,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都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當然參與者;只是,實際上參與的往往是相對少數。然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或管委會提出的規範,各住戶還是得遵守,但往往傳出一些爭議;如先前板橋某社區,逕自通過並公告不讓導盲犬進出社區的決議,結果鬧成新聞事件等。

 

以上這些情況的發生,的確都讓外界對於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』之規範、權限或位階,或管委會權利又有多大,提出不少疑問。

 

 

條例精神 促成社區自治
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到底規範些什麼?法令位階如何?起源又為何?二十世紀初即創立、來自丹麥,民國九十六年來台建立分公司的歐艾斯ISS物管公司醫療事業總監,同時擔任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紀人協會顧問的詹文良解釋,該條例有三大精神:居家憲法、住戶自治及公共安全,起源是八十年代初期台中衛爾康西餐廳大火奪走多條人命,也就是公共安全,但更重要的應該還是社區自治這一項。

 

的確,從居家憲法或住戶自治的角度看,就很容易了解公寓大廈(以下簡稱寓廈)條例的立法精神或目的,而只要建物有共有部分,無論是純住宅或商辦大樓,都適用寓廈條例。不過,該條例的法令位階,一般民眾還是容易混淆。

 

原因在於,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根據該條例所決議某些事項或規約,卻不時發生部分住戶不認同,進而產生衝突的情事,最後甚至得要對簿公堂才能得到調解。諸如規定不得加裝鐵窗或防摔設施,甚或只是調整(高)管理費等。

 

有關這點,詹文良指出,管委會訂定的辦法,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規約之下,而此規約又是在一般法律之下;換言之,任何向上牴觸者就自動無效。如之前曾有板橋某社區逕自決議不讓導盲犬進出的規約,當然無效,因為現行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已明文保障導盲犬可進出公共場所。

 

一次搞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
大樓磁磚掉落砸傷行人的修繕、賠償責任誰屬,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。

 

 

與法令牴觸 規約自動失效

此外,管委會自行規定社區內不得從事某些行業類別開店營業,也屬類似情況;如果都市計劃相關法令規範,確實允許該社區所在之地目可行某行業之營業行為,則社區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做成的禁止規約,就自動失效。之前就曾發生過類似事件,管委會率眾破壞店家設施,結果被判須賠償的案例。

 

有關外牆磁磚剝落砸傷或砸死人的公安事件,詹文良則分析,一般認知外牆為社區住戶共用部分,因此賠償及修繕責任,理應由管委會,也就是全體社區居民共同負擔,這點應無爭議。

 

然而社區住戶可否自行加裝鐵窗或相關設施,以防幼童摔落?因為相關不幸事件發生頻率更高,且引發更多討論或爭端,因此去年立院作成該條例第八條之修訂,增列第二款『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,外牆開口部分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…』

 

加註第二款,確實有助解決相關爭議,不過詹文良認為,第八條本身已算完備,因為該條文已規範『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』;代表在不違反建管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,住戶確實可加裝相關設備。況且社區會限制加裝這類設施,多是基於建物外觀美觀,甚至房價之考量,而目前市面上的一些防摔設備,都已能做到整齊美觀,全無過去一般人對鐵窗的不佳印象。

 

一次搞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
一般基於美觀理由,某些社區會訂定不得加裝鐵窗或其他類似設施的規約。

 

 

寓廈條例 訂定規則的規則

然而對於上述爭議,北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委員,九二年起即偕同崔媽媽基金會協助民眾解決相關爭端,目前在雙北市各社區大學教授「公寓大廈公共事務課程」組織經營管理課程的饒後樂老師則認為,寓廈條例並沒有,也不需搞得這樣複雜。他指出,此條例精神很簡單,就是「教導訂定(社區經營管理)規則的規則」,如此而已。

 

然而這些年他接觸實務面發現,台灣民眾普遍仍缺乏法治概念及處理、管理公共事務的能力,加上對條例多有誤用,官方又疏於宣導,因此寓廈條例自八十四年公告實施後,經過這十餘年來的增修,反而更是問題叢生。饒後樂分析,箇中問題有以下兩個大項:一、將特例變成通則,二、遺漏『起造人須訂定建物長期維護計畫』之專章。

 

有關外牆修繕之責任,雖然一般認為外牆為共有;然而有一派以建築師為主的主張認為,外牆實為專有部分,因為按目前相關規定,建築線就是從外牆的外緣開始算起,按照這樣的算法,外牆就變成專有部份;一旦發生問題,就變成要由特定住戶負責。

 

就以上情況看,修訂寓廈條例仍無法解決問題。然而,將寓廈條例當做社區訂定管理規則的規則看待,就會發現,更根源的因素,是外牆修繕一事,應回歸至更高位階的法令來管理或解決,如建管或消防安全等等。但現在情況是相關法令不完備,所產生的問題或特例,卻藉由增修寓廈條例來達成,這不僅讓特例變成條例裡的通則,而且根本不是對症下藥。

 

 

特例變通則 條例愈修愈差

可否加裝防摔設施(鐵窗)的爭議,也是如出一轍。第八條增第二款,是最新「特例變成通則」的錯誤示範。有關居住者的安全是通則,當然比美觀重要,如今卻反而變成例外?簡單分析就明白:新增第二款,為何規定十二歲以下?十三歲青少年就不會發生此類問題?甚至年長者也可能會有類似危險!要是這樣增修下去,豈不是沒完沒了?

 

又如能否豢養寵物一事,管委會或所有權人會議確實有權作成不得飼養寵物的社區規約,但也應給予已養住戶足夠緩衝的時間或空間,不能在規約一夕之間生效後,就完全不允許(寵物進出)。這不是民主法治的良好示範,也絕非寓廈條例訂定的精神所在。

 

寓廈管理條例是教導(民眾)訂定(社區管理)規則的規則,藉以建立讓社區居民處理討論及管理公共事務的平台;但官方未盡宣導之責,民眾誤用,後續修訂又將特例變成通則,愈搞愈複雜,結果不但沒達成立法目標,還讓想做事的人綁手綁腳,社區管委會運作因而淪為多數服從少數,甚至少數綁架多數的情況。

 

饒後樂說,這就好比籃球比賽,兩方球員都不守規則,甚至連裁判也搞不清楚比賽規則一樣;結果變成任何進攻與防守之肢體碰撞動作,都跳過規則(條例),直接訴諸法律。最嚴重,卻普遍發生的情形就是,多數社區居民不(願)參與社區管委會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乃至社區公共事務。

 

雖然八四年寓廈條例初版,是饒後樂認為的最佳版本,但他認為,該條例還是少了些東西。首先,是對從事相關物業管理的機構與人員,沒有專業門檻或認證之要求,也不需要相關經驗,再加上條例本身功效不彰,兩相加乘下,讓社區管理只剩空殼子。

 

一次搞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
歐艾斯物管機構詹文良總監表示,社區根據寓廈條例訂定的辦法及規約,如和現行法令牴觸則自動失效。

 

 

缺少訂定維護計畫專章

饒後樂分析,社區總幹事、保全人員與社區(管委會)之間應是僱傭關係;然而因為寓廈條例徒具形式,官方對於相關從業人員缺乏專業門檻認證,從事也不需相關經驗,結果導致劣幣驅逐良幣,甚至淪落至人力派遣的境地。如此的惡性循環,更嚴重的情況,甚至會導致住戶間搞派系鬥爭或撕破臉。

 

同樣重要的,還有缺少規範『起造人須訂定建物長期維護管理計畫』的專章。饒後樂指出,歐美類似條例是有這個專章;但八十四年國內引進並立法時,卻神奇地少了這一章,相關問題弊病當然註定發生。

 

如外牆修繕,除須回歸建管及外牆更新(拉皮)層次外,如果條例『補足』起造人訂定維護管理計劃的專章,則問題就解決大半,因為寓廈條例如有此條專章,起造人在興建及銷售房屋前,就須先訂定這棟建物,在若干年後須更新或清洗外牆等等之相關維護計畫。

 

尤有甚者,起造人訂定建物長期維護計畫,是討論房市資訊揭露公開、透明化的更重要部份;這樣,買家在確定購買前,才能知道未來入住後,得繳多少管理費,才能讓這些看來精緻美觀的休閒公設得以順利運作;否則目前常見,三、五年內新社區公設正常運作,但之後就常變成虛有其表的情況,就會不斷發生,房價還會因此而貶低。

 

或許培養民眾民主法治素養很難立竿見影,但主政者可馬上做的,是寓廈條例增加起造人長期維護計畫擬定規定之專章,並透過法令宣導,讓條例回歸『教導訂定規則的規則』的層次,並避免過去每每修法,就讓特例變通則的狀況再發生,則上述所提到的一些問題,大致都能獲得解決。

 

一次搞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
在社區大學講授相關課程的饒後樂講師認為,寓廈條例就只是教導社區住民訂定管理公共事務規則的規則而已。

 

 

條例正確援用 房子更保值

或許因為現實,如工作繁忙或眼見社區事務多如牛毛,或雞婆卻吃力不討好,一般人對參與管委會或相關事務多半興趣缺缺或敬謝不敏。但這是人之常情;換個角度,我們都希望自己住在和諧安樂的環境,也都希望自己所住的房屋及社區價值能夠維持;再說得更白一點,希望房價能夠維持水準,甚至上揚。

 

而要達到這點,除了期待自己無法掌握的外部建設及發展外,其實自己簡單能做的,就是透過正確理解公寓大廈條例,使得社區管理及軟硬體運作更加順暢、健全。而在該條例繁複的條文下,其實只要抓準其精神即可,那就是教導訂定(社區經營管理)規則的規則,以利處理公共事務,並無固定的形式和規章;就如電腦語言的格式語法一樣,要能運作,使用者還須填入指令或程式。

 

自嘲是台灣對寓廈條例意見最多的饒後樂語重心長地說,社區管委會每吵一次,該社區的價值價格就往下落一次。反過來說,所有社區居民達成共識下,讓管委會順暢運作,房屋價值自然就能向上提升一次,而最基本的門檻,就是正確認知寓廈條例。

 

社區自治也好,教導訂定規則的規則也罷,寓廈條例其實很簡單,如能正確解讀、援用,則不少現存於各社區的各種疑難雜症,都能迎刃而解,甚至都市更新整合困難的狀況,某種程度也能找到出路,而且更是民主法治社會,人人應有的基本素養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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